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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能发,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能发、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尤其在小孩患病住院期间,被告不管不问,不尽父亲和丈夫之责,使原告伤心至极,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小孩徐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徐某辩称:小孩住院期间,被告去看望,但被原告拒之门��。双方产生矛盾,是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相识。2011年7月11日,双方在宁陕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月16日生育一子徐某某。2011年10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撕扯后产生矛盾。2015年3月6日,原告持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让被告签字,被告看后因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条件,遂拒绝签字。同年5月25日至6月13日,徐某某因患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在西安高新医院住院治疗19天。期间,徐某某医疗费的筹集及护理都由原告及其家人承担,原告对此心理上难以接受。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未签字的离婚协议、徐某某心脏超声检查报告单、西安高新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宁陕县新农合技术转诊单、曾学国富秦家乐卡放款交易凭证、收回贷款凭证、住院患者报销审核审批表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卷证实,这些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合,尤其在小孩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为人之夫和为人之父之责,使原告心理因此遭受打击,造成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但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多从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方面着想,原谅对方的缺点和不足,求同存异,共建幸福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晁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