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红梅诉被告肖付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肖付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76号原告:刘红梅,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被告:肖付林,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巩店镇。委托代理人:任玉胜,利辛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梅诉被告肖付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判员 李庆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