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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红梅诉被告肖付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肖付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76号原告:刘红梅,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被告:肖付林,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巩店镇。委托代理人:任玉胜,利辛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梅诉被告肖付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判员  李庆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