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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朱云龙、赵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朱云龙,赵秋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355号原告李胜利。委托代理人庞公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龙。被告赵秋红。原告李胜利(以下简称为原告)与被告朱云龙、赵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