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黑山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黑山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4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黑山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申请执行黑山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黑山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励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