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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自贡市自流井区雄飞惠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龚双贵、欧玉辉、龚志超、宋志培、自贡市顺元经贸有限公司、自贡市影贸有限公司、荣县神话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自流井区雄飞惠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龚双贵,欧玉辉,龚志超,宋志培,自贡市顺元经贸有限公司,自贡市影贸有限公司,荣县神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自贡市自流井区雄飞惠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毛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列平,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双贵,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荣县。被告欧玉辉,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荣县。被告龚志超,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荣县。被告宋志培,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荣县。被告自贡市顺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荣县。法定代表人龚双富,执行董事。被告自贡市影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荣县。法定代表人欧玉辉,执行董事。被告荣县神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荣县。法定代表人龚志超,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自流井区雄飞惠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双贵、欧玉辉、龚志超、宋志培、自贡市顺元经贸有限公司、自贡市影贸有限公司、荣县神话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自流井区雄飞惠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聂巨良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邓国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