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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郭景跃。被告徐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景跃、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原告于某与被告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徐建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良好为由,不同意离婚。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于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