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丹申请执行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县纵横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县纵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50号申请人张丹。被执行人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昌县纵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县纵横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县纵横贸易有限公司在平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营业部的账号、平昌县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金额各以9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