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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强林地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仲保字第1号申请人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十一街坊。法定代表人蒋莎莎,经理。被申请人王强,男,生于1962年5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人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强林地流转合同纠纷,已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广元市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款1,349,000元予以冻结。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4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旺府林证字(2012)第2126080286号林地使用权担保。本院认为,为充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执行的被申请人王强申请执行广元市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款1,349,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登记在申请人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旺府林证字(2012)第2126080286号林地使用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仁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