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树存与韦凤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存,韦凤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001号原告陈树存,女,1976年9月2日出生。被告韦凤瑞,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存诉被告韦凤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存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树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存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殷岚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