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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跃林与湖北常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跃林,湖北常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李跃林,女,1959年5月3日生。被申请人湖北常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汉孟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振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跃林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常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金额为450200元的股金及股金分红。申请人以其与担保人孔保国共同共有的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东侧某某局院内1幢2单元3楼3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5.51平方米,产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3X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跃林、孔保国共同共有的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东侧某某局院内1幢2单元3楼3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5.51平方米,产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3XX**号);二、查询、冻结湖北常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金额为450200元的股金及股金分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启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