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北泰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225号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泰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大成公业园。法定代表人余元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北泰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程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