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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锦州汇众电器有限公司与锦航汇众航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14号申请人锦州汇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英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锦航汇众航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铁路四美苑小区第22栋4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刘莹。本院在审理锦州汇众电器有限公司诉锦航汇众航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锦州汇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锦航汇众航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该公司名下坐落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英屯村、建筑面积851.9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锦太房权证执字第大薛**号,土地证号为锦太集用(2012)第000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锦州汇众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锦航汇众航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锦州汇众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英屯村、建筑面积851.9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锦太房权证执字第大薛**号,土地证号为锦太集用(2012)第000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骆训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