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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訾文亮与金禧国际大酒店(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文亮,金禧国际大酒店(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訾文亮。被执行人金禧国际大酒店(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2号。法定代表人苏达,总经理。原告訾文亮与被告金禧国际大酒店(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裁字(2015)第74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的工资8610元,2008年防暑降温费268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200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35.6元。裁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劳人仲裁字(2015)第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阳审判员  顾建国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