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爽犯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爽。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同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爽犯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爽及辩护人丁红海、证人张某甲、周某、张某乙、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挪用公款罪2012年5月,荆州区李埠镇东岳庙村为本村三、四、五组村民修建碎石路,时任该村书记的被告人孙爽通过李埠镇镇政府向荆州区移民局申请了专项资金20万元。2013年2月间,该笔专项资金获得批准下拨后,由当时的包村干部张某甲(另案处理)转交给了被告人孙爽,被告人孙爽收到该20万元公款后利用其任村支部书记的便利,对该笔20万元公款既不入村财务账,也不用于结算工程,而是以私人名义将20万元公款中的16万元存入其在农商银行李埠支行的个人账户上,随后与其余现金一道用于了自己的私人开支。截止案发,被告人孙爽未退还被其挪用的20万元公款。2、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11月16日17时许,李埠派出所民警在荆州区东岳庙村二组4号被告人孙爽的住处将其抓获,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疑似毒品,其中麻果105颗,冰毒2小包。经民警现场勘查后进行扣押,后经对毒品定性检验,麻果含甲基苯丙胺11.69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7.41克,共计19.1克。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爽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在庭审中予以翻供,其辩称张某甲给了自己170000元现金和30000元票据,因此挪用公款的数额为170000元。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的亲属找出了孙爽庭审中提到的票据,金额共计24650元,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减去24650元,即为175350元;2、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不大,且是自己吸食,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已部分退赃。综上,建议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在两年内量刑,对其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六个月拘役内量刑。经审理查明:1、挪用公款2012年5月,荆州区李埠镇东岳庙村为给本村三、四、五组移民生活区主要干道铺碎石,通过李埠镇镇政府向荆州区移民局申请了200000元专项资金。2013年2月间,该笔专项资金获得批准下拨后,由当时的包村干部张某甲(另案处理)将200000元转交给了时任该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的被告人孙爽。对该笔公款被告人孙爽既不入村财务账,也不用于结算工程,而是用于了个人开支。2、非法持有毒品2014年11月16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荆州区东岳庙村二组4号被告人孙爽的住处将其抓获,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疑似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袋共计105颗,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1.69克,甲基苯丙胺2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7.41克。同时查明,被告人孙爽已退赔违法所得11813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确认有效: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2、中共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委员会李组干(2008)8号文件、李埠镇东岳庙村第八届两委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中共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委员会办公室李办发(2012)25号文件、中共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委员会李组干(2013)1号文件;3、荆州市财政局荆州市移民局荆财社字(2011)623号文件、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人民政府李政发(2012)28号文件;4、关于东岳庙村三、四、五组移民生活区主要干道碎石工程的请示;5、东岳庙村三、四、五组移民生活区主要干道铺碎石工程施工合同书、东岳庙村移民生活区主要干道碎石路工程工程预算书、东岳庙村三、四、五组生产路铺碎石工程决算表、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关于东岳庙村移民生活区三、四、五组生产路铺碎石工程验收报告;6、东岳庙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处理单、荆州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收款收据、建筑业统一网络代开发票;7、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王某甲、闵某、张某丙、王某乙的证言;8、记帐凭证、收款收据、领款单、总分类账、科目余额表、辅助核算汇总表、科目汇总表;9、被告人孙爽的银行账户明细;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11、搜查笔录;12、扣押清单;1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毒化(2014)313号鉴定意见书;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退赃凭证;16、户籍材料;17、被告人孙爽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孙爽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孙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爽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爽在庭审中对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予以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被告人孙爽先前的供述与本案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依法对全案证据所证实的法律事实和被告人孙爽先前供述予以采信;辩护人辩称的有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爽退赔违法所得81862元,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庆审 判 员  何付蓉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