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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商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泗阳县梦晨建材厂与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梦晨建材厂,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商初字第0079号原告泗阳县梦晨建材厂,住所地泗阳县八集乡前荡村齐心组。法定代表人倪建军。委托代理人倪前进,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许正飞。被告委托代理人石光辉,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泗阳县梦晨建材厂诉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县梦晨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倪前进、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阳县梦晨建材厂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因建筑所需向原告购买2孔水泥砖,每块2元,截止2013年12月18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30300元,后经催要,被告没有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300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直至还清货款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辩称:收货属实,但是上述货物是原告多送的,我公司要求将货物退回。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因建筑所需向原告购买2孔水泥砖,每块2元,截止2013年12月18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30300元,后经催要,被告没有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送货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逾期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县梦晨建材厂货款303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558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研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