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二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老虎与刘付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老虎,刘付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塔民二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老虎,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杨智元,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山,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额敏县人。委托代理人:耿新龙,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老虎因与被上诉人刘付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5)额民二初第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老虎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老虎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老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老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静明审 判 员 马桂兰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楚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