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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二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老虎与刘付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老虎,刘付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塔民二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老虎,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杨智元,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山,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额敏县人。委托代理人:耿新龙,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老虎因与被上诉人刘付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5)额民二初第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老虎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老虎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老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老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静明审 判 员  马桂兰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楚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