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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樊某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被告石某某,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