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樊某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被告石某某,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