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元成诉武汉金瀚茗家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成,武汉金瀚茗家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99号原告刘元成,男,1971年3月25日生。被告武汉金瀚茗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华中建材采购中心第A1幢一层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成与被告武汉金瀚茗家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元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刘元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