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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328号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44号301单元J2区,组织机构代码67128796-2。法定代表人林湘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理、张惠。被告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科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汉奇。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