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328号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44号301单元J2区,组织机构代码67128796-2。法定代表人林湘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理、张惠。被告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科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汉奇。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