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增初、温州跃铧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增初,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跃铧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五丰印业有限公司,黄光渺,林叶英,王陈密,陈碎银,朱诗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增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林尔照。委托代理人:李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跃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增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五丰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陈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叶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陈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碎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诗敬。上诉人黄增初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跃铧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五丰印业有限公司、黄光渺、林叶英、王陈密、陈碎银、朱诗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士锋、曾庆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8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2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已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向上诉人进行送达,现上诉人黄增初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增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黄增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