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刑初字第003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1978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8********,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王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6月2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颖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钱某饮酒后驾驶苏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佳醇路老地方饭店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佳醇路与烟雨路交叉路口北侧,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钱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5mg/100ml。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人蔡某、刘某等人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出具的110受理单、查获经过、车辆照片、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路线情况说明,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抽血录像光盘、视频监控光盘,驾驶证、行驶证,人口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虞亚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