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X秋与被申请人王X卓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X秋,王X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秋。法定代理人:张作武(张艳秋父亲)。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张艳秋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卓。再审申请人张X秋因与被申请人王X卓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X秋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对夫妻共同房屋的判决不当,应予以处理;2.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经济补偿。”被申请人王X卓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张X秋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张X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艳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天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