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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伍祖能、伍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5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责人吴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环,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伍祖能,农民。被告伍祖明,农民。被告蒋国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被告伍祖能、伍祖明、蒋国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刘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