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76-1号原告陈某甲,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无量寺乡陈寨庙村31号。身份证号:412825199311177031。委托代理人张XX,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乙,女,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无量寺乡无量寺村陈庄32号。身份证号:412825199506077022。被告陈某丙,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陈某乙之父。被告周某某,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陈某乙之母。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