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芳娥与被执行人向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芳娥,向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向芳娥,女。被执行人向丛林,男。申请执行人向芳娥与被执行人向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向丛林在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30922400008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08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丛林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向芳娥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按原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