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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乔秀莉诉被告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秀莉,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386号原告乔秀莉,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秀莉诉被告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乔秀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秀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秀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乔秀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