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61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2010年4月13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5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病未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大连市某区某眼镜店任营业员,乘收银台无人之机,窃取收银台内现金3000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在大连市某区某烧烤城,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收银台内的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大连某大学国际教育学院305教室,将被害人王甲放在桌子上钱包里的400余元现金盗走。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大连某大学2舍206寝室,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寝室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大连某大学21舍417寝室,将被害人薛某甲一部白色苹果牌5c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大连某大学国际教育学院401教室,将被害人赵某甲放在教室里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甲等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大连市某区某眼镜店任营业员,乘收银台无人之机,窃取收银台内现金3000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在大连市某区某烧烤城,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收银台内的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大连某大学国际教育学院305教室,将被害人王甲放在桌子上钱包里的400余元现金盗走。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大连某大学2舍206寝室,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寝室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大连某大学21舍417寝室,将被害人薛某甲一部白色苹果牌5c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大连某大学国际教育学院401教室,将被害人赵某甲放在教室里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6000元。综上,被告人共实施盗窃六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26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物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被害人李丽、赵某甲、陈某甲、薛某甲、王甲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二、继续追缴人民币400元并返还被害人王甲,追缴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返还被害人陈某甲,追缴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白色苹果牌5c手机一部并返还被害人薛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丽人民陪审员 陈锋人民陪审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