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秋水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