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非诉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万安县国土资源局与杨虞琪强制执行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安县国土资源局,杨虞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非诉行执字第17号申请人万安县国土资源局,住万安县芙蓉镇崇文西路。法定代表人朱开浪,局长。被申请人杨虞琪。申请人万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杨虞琪强制执行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编号: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认为,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限被申请人杨虞琪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还将承担执行费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平华审 判 员 肖 鹰代理审判员 周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