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罗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字第196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1)第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88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30元。被执行人冯某某、罗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供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道执字第19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新华审判员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