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莲道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与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泗县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莲道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款,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法定代表人:王展,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泗县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负责人:郭贤佳,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皖民四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丁湖镇索滩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390276.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多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