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黄厚培与顾学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47号原告黄厚培。委托代理人朱纪鹏,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学保。委托代理人于文庆,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厚培与被告顾学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厚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