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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黄厚培与顾学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47号原告黄厚培。委托代理人朱纪鹏,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学保。委托代理人于文庆,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厚培与被告顾学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厚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