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职工。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02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自动履行执行标的1000元,剩余192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某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甄上标审判员 林玉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