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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席志勇与苏州通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志勇,苏州通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席志勇。委托代理人钱家琦、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通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新众村。法定代表人钱逸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志勇诉被告苏州通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志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40元,由原告席志勇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人民陪审员  吕洁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徐玉华书 记 员  吴彬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