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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宋小云与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云,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宋小云,女,出生于1983年11月1日,汉族,沙雅县教师,住沙雅县。委托代理人王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北路(老客运站旁)。法定代表人:买热木尼沙·帕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小云诉被告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江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云及委托代理人王留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小云诉称,2013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沙雅县萨依巴格北路的艾比利小区24号楼4单元601号房屋,被告应当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直至2015年6月15日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逾期近两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1250元(含鉴定费800元)。被告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商品房单价为每平米2515元,总金额是201401.2元;被告应当在2013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约定的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不超过6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原告将房屋价款201401.2元给付被告,但被告未在2013年7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房屋交付给原告。2015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交纳了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2015年5月13日,经阿克苏名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共计22个月,公开市场租金为10450元,即每月租金单价470元,原告为此花费评估费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原告入住收据,房产租金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意见,应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诉讼的抗辩,应由负有责任的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并结合名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意见,对原告主张的损失11250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宋小云赔偿112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为40.63元,由被告新疆艾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瑞红文书翻译刘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