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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09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汤君与郭志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君,郭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957-2号申请执行人:汤君,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郭志军,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志军的存款6150元,并对该存款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