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湖北省当阳市粮油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当阳粮油公司)与河南省新密市化肥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密化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当阳市粮油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智勇,男,汉族,1959年9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化肥工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定,该公司经理。湖北省当阳市粮油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当阳粮油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新密市化肥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密化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6日立案执行。2004年4月16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密化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也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登执字第8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执行员  王瑞俊执行员  郭朝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