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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兆堂与刘炳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堂,刘炳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07号原告:梁兆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庆翔,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刘炳培,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宋珊,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忠,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兆堂诉被告刘炳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兆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兆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兆堂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487元,由原告梁兆堂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