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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与株洲市鸿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市鸿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满,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告株洲市鸿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鸿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鸿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鸿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水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