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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袁斌等人非法拘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7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永涛审判员陈小锋审判员闫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姜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