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再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海峰与岐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劳动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海峰,岐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再终字第000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海峰,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任广发,男,生于1945年12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系任海峰之父。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岐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付文新,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曾宏星,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任海峰与被申请人岐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原岐山县汽车维修业管理站,于2014年9月22日被撤销划入该所)劳动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7)岐民一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后任海峰不服上诉,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二十六日作出(2012)宝民一终字第0071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岐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岐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任海峰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海峰仍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陕赔民申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任海峰的委托代理人任广发、符宝龙,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宏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宝民一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撤销岐山县人民法院(2013)岐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