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蒋水荣与平红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水荣,平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蒋水荣。委托代理人费宁龙、陈燕,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平红根,曾用名平海宽。申请执行人蒋水荣与被执行人平红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24.7万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平红根所有的房产现暂不宜处置,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