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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德高与陈锦生、刘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高,陈锦生,刘建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刘德高,男,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朱伟强,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玉初,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被告陈锦生,男,现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刘建忠,男,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刘德高诉被告陈锦生、刘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852元,本院收取7426元,由原告刘德高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刘德高7426元。审 判 长  林树鸿审 判 员  许瑞琳代理审判员  钟 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光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