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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肖树龙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树龙,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肖树龙。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悦审判员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