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宏波与白城市亿泰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波,白城市亿泰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刘宏波被执行人白城市亿泰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宏波与白城市亿泰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830号���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城市亿泰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宏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城市亿泰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宏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城市亿泰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宏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