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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池州迎宾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迎宾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927号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池州迎宾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路西路16#。法定代表人:左美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迎宾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6元,减半收取13503元,由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