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少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滕某某,滕某与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滕某,滕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少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滕某某。原告滕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土家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四季花城**号楼*单元802,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被告滕某甲,男,土家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四季花城**号楼*单元802,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3********。原告滕某某、滕某与被告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滕某某、滕某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滕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滕某撤回对被告滕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73元,由原告滕某某、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