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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少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滕某某,滕某与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滕某,滕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少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滕某某。原告滕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土家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四季花城**号楼*单元802,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被告滕某甲,男,土家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四季花城**号楼*单元802,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3********。原告滕某某、滕某与被告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滕某某、滕某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滕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滕某撤回对被告滕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73元,由原告滕某某、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