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柳X申请执行山东省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柳X,男,38岁。被执行人山东省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XX,男,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柳X申请执行山东省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山东省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山东省寿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山东省寿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玉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