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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民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谢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谢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484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777-62室。负责人赵学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开华。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谢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新地址,逾期亦未交纳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