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终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祁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曾用名祁林海),个体。委托代理人:梁福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无业。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385元,退还给上诉人祁某。审判长  刘群勇审判员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启霞 来源: